再生纖維規範?
再生化學纖維(滌綸)行業規範條件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再生化學纖維(滌綸)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減少資源浪費,鼓勵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高質、高效、高值的綜合利用,推動產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調整結構、鼓勵創新、節約資源、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特製定本規範條件。
一、生產企業布局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根據當地環境、資源和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規劃本地區再生化學纖維(滌綸)行業的發展。新建和改擴建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的產業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禁止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區內建設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依法逐步遷出。
(三)嚴格控製新建或者單純擴大產能的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建設。在“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前提下,進行改擴建的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相應落後產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園區化、集約化發展。
二、生產能力、工藝和裝備要求
(一)現有再生化學纖維(滌綸)企業生產規模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再生化學纖維原料(瓶、片)(以下簡稱再生原料)年生產能力不低於萬噸。
2、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短纖維)(以下簡稱再生滌綸短纖維)年生產能力不低於萬噸。
3、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長絲)(以下簡稱再生滌綸長絲)年生產能力不低於萬噸。
(二)現有再生化學纖維(滌綸)企業應滿足以下工藝和裝備要求:再生原料生產滿足自動進料(單線年生產能力不低於萬噸),自動金屬分選、自動漂洗、全自動連續化生產要求。再生滌綸短纖維生產滿足高效節能幹燥、高效過濾、自動落筒、高效穩定牽伸、自動打包要求。再生滌綸長絲生產滿足連續幹燥、熔體均質化、全自動卷繞要求。
(三)新建和改擴建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應滿足的工藝和裝備要求:
1、應采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產品質量優、生產成本低的生產技術和設備。
2、再生原料生產滿足定量進料(單線年生產能力不低於萬噸)
3、自動金屬分選、自動材質分選、自動顏色分選、自動漂洗、全自動連續化生產要求。
4、再生滌綸短纖維生產滿足主機采用節能電機、高效幹燥、高效過濾、自動落筒、高效穩定牽伸、自動打包要求。
5、再生滌綸長絲生產滿足主機采用節能電機、連續幹燥、熔體均質化、全自動卷繞要求。
三、資源消耗指標
(一)水耗
1、再生滌綸短纖維的原料生產,
新鮮水取水量低於噸噸;再生滌綸長絲的原料生產
2、新鮮水取水量低於噸噸。
3、再生滌綸短纖維的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於噸噸;再生滌綸長絲的生產,新鮮水取水量低於噸噸。
4、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不低於。
(二)物耗再生原料單耗低於噸噸,再生滌綸短纖維原料單耗低於噸噸,再生滌綸長絲中的預取向絲原料單耗低於噸噸,再生滌綸長絲中的全牽伸絲原料單耗低於噸噸。
(三)能耗
1、用於再生滌綸短纖維的原料生產
2、其綜合能耗低於千克標準煤噸,用於再生滌綸長絲的原料生產
3、其綜合能耗低於千克標準煤噸
4、再生滌綸短纖維產品綜合能耗低於千克標準煤噸(按棉型短纖維折算);再生滌綸長絲中的預取向絲產品綜合能耗低於千克標準煤噸,再生滌綸長絲中的全牽伸絲綜合能耗低於千克標準煤噸(按長絲折算)。
四、質量與管理
(一)鼓勵和支持再生化學纖維(滌綸)企業采用信息化技術,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質量。
(二)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係,積極開展質量管理體係認證,著力開發高效率、高品質、高值化、差別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汙染的工藝技術和產品。
(三)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應通過質量管理體係認證,推薦實行三級能源、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汙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管理考核製度和數據統計係統。
五、環境保護
(一)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應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用消耗少、效率高、無汙染或少汙染的工藝設備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汙染重的工藝設備。原料不得露天堆放,實施雨汙分離。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二)新建和改擴建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製度,未通過環境評價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項目應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製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製度,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
(三)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要求,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汙泥處理工藝,或交由具有處理資格的廢物處理機構,實現汙泥無害化處理。
(四)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廢氣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總量控製要求。
(五)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廠界噪聲要符合國家《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具體標準要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六)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要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獲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要求排放汙染物。
六、職業安全衛生
(一)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再生化學纖維(滌綸)建設項目應當嚴格遵循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要求。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有關規定,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七、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保險,並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國家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二)鼓勵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係》要求,履行社會責任。鼓勵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進行環境管理體係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認證。
八、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應符合國家法規和本規範條件的要求,企業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要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審查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節能評估審查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竣工節能評估審查或環境保護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應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布局的引導,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積極推進相關企業兼並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提升產業集中度。根據企業自願申請並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定期進行公告。
(三)對不符合相關法規和本規範條件要求的再生化學纖維(滌綸)項目,應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勞動保障、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四)異地搬遷項目執行本規範條件中關於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五)行業協會應切實組織企業認真落實本規範條件的各項要求,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行業自律,不定期開展規範條件落實的監督檢查,協助政府部門抓好規範條件的實施。
九、附則
(一)術語和定義
本規範條件的再生化學纖維(滌綸)是指用回收的瓶、片為原料,經清洗、幹燥、熔融、紡絲等工序生產的滌綸短纖維、滌綸長絲。
(二)再生化學纖維(滌綸)工業絲、膨體紗、瓶到瓶等產品的企業可參照本規範條件執行。
(三)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各類所有製的再生化學纖維(滌綸)生產企業。
(四)本規範條件引用的標準、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產業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如有修訂,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