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原單服裝涉嫌侵權嗎?
2024-10-18
牛仔服
淘寶商品琳琅滿目,引無數英雄競折腰。
特別是原單產品,擁有與一線大牌同樣的設計、品牌,甚至內在品質也如出一轍。而價格往往隻有大牌的十分之一。多麼美好的事情啊?想必各位看客都與博主有著上述相同的感受。但是,各位看客以及原單產品的銷售者是否想過,銷售這些原單產品是否已經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需要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並非危言聳聽,請聽博主一一道來。原單產品,當然沒有法律上的定義。引用某位外貿老鳥的說法,原單產品包括:A 樣品。這個好理解,商標專用權人提供給加工工廠的標準產品或者工廠給品牌擁有者確認的產品。這部分產品與正品有擁有同等的質量。B 大貨。是產品不符合商標專用權人的要求或是因延誤工期等因素退下來的產品。這部分產品的質量可能存在少許瑕疵,可能沒有任何質量問題,這要視退貨的情況而定。C備貨。為補充訂單中被因質量問題而預備的產品。這種產品的質量應與正品無異。上述產品在銷售的時候,往往並不去除商標標簽、含有原商標的吊牌以及配件。至於什麼跟單、仿單不在本文論述之列內,因為這些產品就是假冒商標產品的代名詞,不但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原單產品,別看其分了幾類,在我看來也就是一類東西。此類產品是商標專用權人許可的加工工廠生產的,在生產這個環節這些產品是有合法授權的,但是將其賣給經銷商,其後經銷商在市場零售或批發,這些環節都未經商標所有權人的許可。那麼,根據我國現行的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二)款,“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這樣看來,生產商在生產這個環節並無侵權,但是將原單產品賣給經銷商以及經銷商在市場零售或批發的行為,由於未經商標專用人的許可,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那將商標去除了,是否還侵犯商標專用權呢?對於工廠來說,商標專用權人一般都會要求與工廠簽訂銷毀原單產品的條款,即使工廠將商標去除賣給銷售商,可能還是種違約行為。而對於銷售商來說,商標可要去除幹淨,包括商標標識、包含原商標的吊牌以及配件,這樣再去銷售就可不認為是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是,可能會侵犯到原產品設計者的著作權或產品專利權(如有的話),因為並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或專利權人的許可啊。這裏,銷售商可能要叫了,這還讓不讓人活了!!!